网络游戏“换皮”抄袭,判了!
网络游戏不断推陈出新
但把别人开发的游戏
换个主角换张皮
用类似玩法推出新游戏
是否构成侵权呢?
来和一起看看
今天的案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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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X公司从2018年起投入大量资金,历时2年多开发出一款3D塔防游戏A,2020年3月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2021年1月,该游戏发布后,深受广大游戏玩家喜爱。
从2021年9月起,X公司发现Y公司开始推广一项新款塔防游戏B。经比对,X公司认为,虽然A、B两款游戏的主角、画面不尽相同,但在界面布局、玩法规则等多处基础核心元素上,B游戏是A游戏“换皮”后的再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X公司遂向提起诉讼,要求Y公司立即停止制作、宣传、运营或授权他人运营游戏B,公开致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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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
本案有两个争议焦点。
争议焦点一:A游戏连续动态画面是否可以作为视听作品获得著作权法保护?
认为,A游戏连续动态画面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且可以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符合视听作品的形式要求;且A游戏整体画面属于文学、艺术领域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因此,可以将A游戏整体画面认定为视听作品,并获得著作权法保护。
争议焦点二:B 游戏与A游戏是否具有实质性相似,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
认为,B游戏在场景安排、部分人物角色特质等游戏关键内容方面,表达出来的具体效果与A游戏存在诸多实质性相似之处,显然超出了创作巧合的可能性。结合两者在音乐音效、道具等细节上存在大量雷同的事实,应当认定B游戏对A游戏的特定表达进行了“抄袭”,构成著作权侵权。
综上,一审判决:Y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X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00万元。判决作出后,双方服判息诉,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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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
对网络游戏的权利保护可以根据其元素的不同分别从文字作品、美术作品、音乐作品或者计算机软件作品等角度分别进行,但这只是保护了网络游戏中的某一个元素类别,使得侵权者很容易通过回避、整体更换游戏中某一类别元素等方式逃避侵权责任。
本案将游戏整体画面认定为视听作品,符合我国现行著作权法框架下游戏产品整体化保护的实际需求;在对涉案游戏进行比对的基础上,适用整体认定和综合判断的侵权认定方式,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权利人的维权成本,增强了对游戏行业“换皮”抄袭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有助于打造公平的网络游戏市场秩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三条第六款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六)视听作品
第五十四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了必要举证责任,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等的,人民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侵权复制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设备等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供稿:南山区、深圳市中级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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