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不,是执“刑”
为逃避执行
自导自演“虚假交易”
“身无分文”等把戏?
告诉你
“刑”还是不行
虚构债务参与分配 ?判!
2004年至2016年间,黄某及其妻赵某因公司经营需要,向陈某等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因黄某夫妇到期未偿还借款及利息,陈某遂将二人告上法庭,判决黄某及赵某限期偿还借款及利息。判决生效后,两人未主动履行给付义务,陈某遂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官依法查封两人名下3辆机动车,但两人拒绝将已被查封的车辆移送处置,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同时,两人为了妨害执行,谋取非法利益,还唆使案外人郭某虚构借款2385万元,并与郭某达成还款“和解协议”,向仲裁院申请仲裁裁决,取得生效裁决后由郭某向罗湖申请参与分配二人名下房产拍卖款项,企图逃避执行。
罗湖执行人员以黄某、赵某、郭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以该罪对三人先后提起公诉。经审理认定黄某、赵某、郭某虚构债务、申请仲裁、制造虚假诉讼,对人民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三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隐匿财产高调经商?判!
2019年3月,陈某、王某向林某借款人民币20万元,因到期未还款,林某遂向起诉。判决陈某偿还林某借款本金及利息,王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陈某、王某仍未主动还款,林某遂向罗湖申请强制执行。
2020年11月,向陈某、王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王某将其名下的两台机动车辆移交处置。但其辩称其中一辆小汽车已报废,另一辆小汽车抵押在公司处。后经核实,上述两辆车实际仍由陈某、王某控制,两人的辩称不属实,系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故意逃避执行。与此同时,执行期间陈某、王某的微信朋友圈显示两人仍多次参加相关商务活动,在工作场所接待客户,两人所称不具备履行能力,与事实不符。
2021年10月,罗湖执行人员以陈某、王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以该罪对两人提起公诉。审理认定陈某、王某试图逃避车辆交付义务,对人民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八个月。
说
法
Q
什么是“拒执罪”?
A
“拒执罪”全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Q
“拒执罪”适用于哪些主体?
A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
Q
哪些行为可能构成“拒执罪”?
A
1.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2.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6.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7.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8.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Q
如何追究“拒执罪”?
A
- 执行发现犯罪线索后,可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 执行未对拒执罪进行移送,申请执行人可自行向公安机关提起控告;
- 执行未移送,或移送、申请执行人自行控告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可向提起刑事自诉。
来源:罗湖、网络、深圳市中级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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