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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朋友帮忙办理营业执照,却接到了银行贷款的催还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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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将这些交给朋友后,竟背上百万贷款……

请朋友帮忙办理营业执照

却接到了银行百万贷款的催还通知

这到底怎么回事?

和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简介

刘某与A公司的会计甘某是朋友。为做生意办理营业执照,刘某请甘某帮忙,并将身份证与银行卡U盾交给甘某。不久,刘某接到B银行的催款通知,方知有一笔与A公司共同申请的100万元贷款需要偿还。后B银行诉至,要求刘某与A公司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审理

一审判决B银行胜诉后,刘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经审理查明,该贷款系通过互联网申请的小微企业贷款,根据银行规定,应当由A公司与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共同申请,而刘某并非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刘某对该贷款知情或同意,应认定系他人在获得刘某的身份证、银行账户、银行卡U盾等资料和信息后冒名办理。

认为,刘某疏于管理个人身份信息和银行账户,存在一定过错,但这一过错并不必然导致贷款合同对其产生法律效力。首先,刘某授权他人使用身份证、银行账户等的权限是有所限制的,他人在没有刘某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办理涉案贷款,属于越权代理。这一越权代理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并对刘某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关键应审查B银行是否对刘某的共同借款人身份尽到了必要的审核义务,是否属于善意相对人。而B银行未曾要求A公司出具刘某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或法定代表人的相关资料,也没有直接与刘某本人进行核实,贷款审批存在极大疏漏,没有尽到适当的审核义务,不属于善意相对人,因此他人对刘某的越权代理不构成表见代理,案涉贷款合同对刘某不发生法律效力。二审遂改判由A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刘某不承担还款责任。该判决已生效。

另甘某涉嫌冒用刘某的银行账户、身份证骗取贷款,其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依法将有关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说法

在办理互联网贷款业务中,个别银行对共同借款人身份审核不规范,为犯罪分子冒用他人身份骗取贷款提供了可乘之机。对此,向有关金融监管机构发出加强互联网贷款业务合规管理的司法建议。日前,金融监管机构向回函,表示已向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出风险提示,重申《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各项要求,并将持续督促商业银行完善风控措施,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在此提醒,要注意保护好个人信息,务必慎重将身份证、银行卡等重要、敏感资料交予他人,如有必要委托他人办理有关事项,可签订权限明确的委托合同,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与财产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来自:市中院金融法庭、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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