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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碰瓷”使不得:一员工入职两日后被用人单位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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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碰瓷”使不得!

一员工入职两日后

被用人单位解雇

仔细调查竟发现

事有蹊跷……

和一起来看看

下面这个案例吧!

简介

2021年12月20日,刘某入职某餐厅,岗位为湘菜炒锅,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依法缴纳五险一金。12月22日,刘某因“吃员工餐饭量大”被解雇。后刘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餐厅支付其两日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劳动仲裁裁决支持两日工资的请求,驳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刘某不服,诉至。

刘某在庭审中称,其未办理书面入职手续,与餐厅都是口头约定,并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体检介绍信、从业健康证明等证据,证明其与餐厅存在劳动关系。

审理

经调查发现,2017年至今,刘某在深圳涉及10余宗劳动纠纷案件,案涉多个用人单位,均起诉要求用人单位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二倍工资差额等,仅2019年就涉案7宗。

经审理认为,刘某在某餐厅工作仅两天,尚未办理入职手续,即称自己被餐厅以“吃员工餐饭量大”为由解雇,明显不合常理。从其涉及的大量劳动纠纷案件分析,多数是以消极怠工、主动找茬等方式,诱导用人单位对其作出辞退处理,然后向用人单位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公民从事民事活动和进行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刘某通过“劳动碰瓷”的方式请求赔偿金,违反了民事主体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不予支持。综上,驳回了刘某要求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说法

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中时常发生不诚信诉讼的情况,个别劳动者专门利用用人单位法律意识淡薄、用工不规范的管理漏洞,故意制造劳动争议,俗称“劳动碰瓷”。这类行为浪费了宝贵的劳动维权资源,扰乱了和谐的劳动关系,侵害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此提醒,用人单位应树立规范用工观念,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减少劳动用工风险,让“碰瓷者”无机可趁。劳动者维权应遵循合情、合理、合法原则,劳动仲裁或诉讼等维权方式,只是权利的救济通道,绝非不劳而获的捷径。那些抓住用人单位管理漏洞的“钻空子”式维权,往往因小失大,得不偿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来源:龙岗区、深圳市中级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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