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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筑“爱巢”后又起纠纷,先生多次和女士协商分割涉案房产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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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筑“爱巢”后又起纠纷,这可咋办?

当爱已成往事

恋爱期间共同购置的

房产该如何处理?

和一起来看看

下面这个案例吧!

简介

A先生与B女士恋爱期间,两人以B女士的名义购买一处房产。2021年双方分手后,A先生多次和B女士协商分割涉案房产无果。A先生向提起诉讼。

审理

收到案件后,法官发现双方主要是对出资比例存在分歧,案件很有可能调解,于是由调解员先积极与双方沟通,深入了解。

A先生认为:当时因工作关系无法回国,通过银行向B女士支付了46万元的购房款,委托其处理预售备案、银行按揭等。分手后,B女士应返还房屋折价款及利息。

B女士表示:房产是带有投资性质的,现房价比购买时价格低,A先生要拿回全款不合理。恋爱期间,自己也承担了双方许多共同费用,A先生声称的购房款也是在支付双方共同生活费用。

在法官的指导下,调解员采取“背靠背”方式,通过“利弊分析法”“沟通理解法”对该案进行调解。

法官和调解员一方面向B女士释法明理,引导B女士接受调解,尽可能减少损失;另一方面,做A先生思想工作,转达B女士的调解方案,最终A先生同意降低主张款项数额,并在付款方式、诉讼费用、违约金等方面都作了让步。

双方在法官和调解员的见证下签署调解协议,纠纷得以快捷、有效化解。

说法

恋爱期间,双方共同出资买房引起的纠纷,在查明各方的出资、登记情形的同时,也应考虑共同居住期间产生的生活费用和出资款的联系。本案中,从情、理、法出发,根据双方的实际出资情况与诉求进行耐心、细致地调解,从而让双方获得满意的结果。

在此提醒,在恋爱期间,双方共同购置房产等财产,可以对财产的处置,先约定方案,比如签订购房出资协议等,同时保存出资证明等客观证据,避免“分手难”的尴尬境地。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人民检察院应当坚持源头预防,将预防纠纷贯穿于重大决策、行政执法、司法诉讼等全过程,减少纠纷的产生。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基层治理,促进多元化解矛盾纠纷资源向基层倾斜,充分依靠基层自治,发挥公共法律服务机构的作用,从源头上预防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构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等机制,依法引导通过非诉方式化解矛盾纠纷。

第十一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统筹协调非诉讼矛盾纠纷解决方式之间、非诉讼矛盾纠纷解决方式和诉讼之间的对接机制,指导非诉讼矛盾纠纷解决方式中的调解工作,促进各类调解之间的衔接和联动,完善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工作机制,推动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工作者、志愿者共同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

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协调辖区内派出所、人民法庭、居民委员会等矛盾纠纷化解力量,依托平安建设工作平台建立矛盾纠纷化解中心,开展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和化解工作。

第十三条 人民、人民检察院应当坚持司法为民,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机制,通过公正办理案件化解矛盾纠纷,防止因案件办理引发新的矛盾纠纷。

供稿:龙岗区、深圳市中级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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