咦,这两朵樱花怎么有点像?
近年来
一些商家为牟利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
在商品上擅自使用与知名品牌
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和一起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吧!
01
简介
樱某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樱某厨”)为知名厨房器具、卫浴设备品牌“ ”商标(第1209676号注册商标)持有人。A公司在某电商平台开设了名为“樱花高端电器”的店铺,出售品牌为“SAKRUA/日本樱花”的油烟机,且商品外形上印有“ ”的标识。樱某厨主张上述商品并非由其生产,A公司侵害了他们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将其诉至,要求A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0万元。
02
审理
审理后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原告系第120967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处于注册有效期限内,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或企业均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原告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首先,本案中被诉侵权商品在商品表面使用的标识中的英文字母系将第1209676号注册商标的英文字母“SAKURA”顺序调换组成“SAKRUA”;其次,被诉侵权标识中的图案与上述注册商标的图案均采取花朵造型,花瓣片数也一致;再者,被诉侵权商品的名称使用了原告中文注册商标中的文字“樱花”,因此,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在隔离状态下观察,足以使消费者误以为被告的商品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并产生混淆,且被诉侵权商品属于注册商标核准使用范围,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综上,判决A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的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3万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03
说法
商标作为一种普遍、常见、显著、重要的商业标识,是商品质量和企业信誉的标志。知名度较高的商标品牌,是商标注册人长期在相关行业用心经营而获得消费公众的普遍认可及肯定。在通常情形下,确认是否侵犯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应参考被控侵权行为使用的商标或标识与注册商标的相似度,两者使用商品或服务的相似度,以及两者共存是否容易引起相关公众主观上对来源的混淆误认。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莫利欲熏心,投机取巧。侵害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不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还将失去消费者的信任。诚信经营才是最好的招牌,心思多花在产品质量上,干劲多用在消费者服务上,企业经营才能蒸蒸日上。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来自:盐田区、深圳市中级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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