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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绕过中介,和业主签约佣金怎么办+承租人“跳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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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跳单”了,怎么办?

租客绕过中介,和业主签约

佣金怎么办?

和一起来看看
下面这个案例吧!

简介

张某以某科技公司名义,委托房屋中介人吴某寻找出租房源。吴某向张某提供深圳一房屋的位置、面积等信息。2021年3月26日,吴某带张某现场查看房屋。后吴某通过微信向张某确认佣金费用,张某表示公司会按照半个月的租金标准支付佣金,但具体金额待公司确定。

李某是某科技公司拓展部经理,负责对吴某提供的房屋进行第一轮审核。审核完成后,吴某被告知,待某科技公司第二轮审核完成即可与业主签订合同。2021年4月8日,李某、吴某和业主进行招商面谈,后经吴某介绍,李某和业主互加微信。意想不到的是,此后吴某再也联系不上李某。

由于李某失联,且未告知该房屋的获取渠道,某科技公司翻阅李某遗留的项目材料后,直接联系到房屋业主,决定承租。2021年4月27日,某科技公司与业主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5年,月租金为含税69832元。后业主向吴某支付半个月租金作为佣金,但某科技公司拒绝向吴某支付佣金。于是,吴某诉至,主张某科技公司的行为是典型的“跳单”行为,要求该公司支付居间服务费33253.5元及逾期利息。

审理

经审理认为,被告某科技公司虽未与原告吴某签订书面居间合同,但被告借助原告提供的租赁信息,与业主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事实属实,应认定双方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居间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被告绕过原告直接与业主签订租赁合同,且未向原告支付居间报酬有违法律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故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半个月租金33253.5元作为佣金,并承担逾期利息。

某科技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经二审调解,某科技公司同意向吴某支付佣金、利息及诉讼费等共计34000元。

说法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任何不诚信的行为都是对市场交易秩序的破坏,行为人必须承担由此引发的责任。

“跳单”是房屋买卖中介活动中容易发生的现象,“跳单”也称“跳中介”,通常是指委托人与中介人就房屋买卖、租赁达成中介服务意向后,中介人依约提供房源信息、带看房、促成交易等服务,但委托人“跳”过中介人,就中介人提供的房源信息直接与交易对方签订合同,或另行委托他人提供中介服务达成交易的行为。

面对“跳单”行为,中介人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一是中介人在服务过程中,要尽心尽责、明码标价,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对于提供房源信息、带看场地等服务项目,尽可能保存相关凭证;二是中介人应与房屋买卖双方充分沟通,对于有买卖或租赁意向的客户,及时签订书面中介合同,约定服务项目、费用等内容,并明确告知“跳单”等负面行为带来的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来自:龙华区、深圳市中级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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