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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小心喝到假奶茶!立即停止侵害其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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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小心喝到假奶茶!

面对琳琅满目的奶茶店
你认得出本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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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看来我们经常喝的奶茶

也有真假

和一起看看

下面这个案例吧!

简介

S餐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核准注册了第7862330号“”和第19241271号“”商标,通过S餐饮公司的经营,“1點點”奶茶店在国内奶茶饮品市场具有广泛影响。

Y饮品店和陈某专业从事奶茶餐饮,其在实体店铺门面招牌、内部装饰、商品包装等显著位置大量使用“”“”标识,并在整体店铺装潢上极力模仿S餐饮公司奶茶店风格。且Y饮品店位于市内繁华的商业地段,日营业额极高。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S餐饮公司诉至,请求判令Y饮品店及陈某立即停止侵害其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损失共计180余万元。

审理

经审理认为,经国家商标局核准,S餐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取得了第7862330号“”、第1924127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上述商标处于法律规定的保护期之内,依法应受法律保护。Y饮品店提供的服务与上述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服务。经比对,Y饮品店使用的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中包含的数字相同,汉字构造相似,数字和汉字的排列方式及构成比例基本一致,整体视觉效果极为近似,足以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

此外,Y饮品店与另案中已经认定侵权的D公司(现已注销)注册地址一致,Y饮品店的经营人与D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陈某系母子关系,且Y饮品店的实际收款人即为陈某。据此可认定,Y饮品店与陈某系共同侵权,两被告在明知D公司已被认定侵权的情况下继续实施相同的侵权行为,主观恶意明显。综合考量侵权销售额和侵权情节,酌定被告Y饮品店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0余万元。该案判决已生效。

说法

本案中,侵权人妄图通过变更经营主体登记信息,掩盖其实际经营人的身份,以便实施重复侵权,该行为主观恶劣,并严重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予以打击。通过向第三方平台调取后台收款信息及销售金额,并结合在案其他证据查明了该事实,在此基础上酌定了赔偿金额,有效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亦向侵权人表明了司法严厉惩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决心。

在此提醒,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切勿“傍名牌”“搭便车”,更不要通过变更登记信息“改头换面”“瞒天过海”。若知法犯法,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应擦亮双眼,若发现假冒伪劣产品,可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投诉。健康、诚信的市场环境有赖于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来自:福田区、深圳市中级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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