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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在网上诋毁公司被开除,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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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视频诋毁公司 能单方解约不?

公司员工

在网上诋毁公司

被开除

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吗?

和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简介

2012年5月郑某入职A公司。2020年6月,A公司书面通知郑某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解除理由为:一、郑某在某知名平台播放公司财务人员在销毁财务资料的视频,给公司声誉造成不可挽回的重大损害;二、2020年6月,郑某因个人原因造成两次严重生产事故,给公司带来重大经济损失;三、郑某当月旷工一天。

郑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诉至,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审理

经审查,郑某称其出于好玩,在某平台发布“财务销毁证据”的视频,对生产事故和旷工一天不予认可。A公司则提交了某平台视频截图、《员工手册》等证据,证明其是依法解除与郑某的劳动合同。

认为:首先,《员工手册》已经过工会等民主程序制定,且已对公司员工进行相关培训,郑某亦有签名确认,故该手册可作为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据。该《员工手册》中明确约定“以下任何情形之一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三)违反公司员工日常行为规范及工作纪律的行为:散布不实信息,给公司形象、声誉或利益造成损害者。”郑某作为公司的员工,在职期间应履行劳动义务,维护公司权益。而其出于个人好玩,在某平台发布“财务销毁证据”的视频,无论是对公司内部管理还是外部声誉都会造成不良影响。其次,郑某被抽查的200个产品全部不合格,远超出常规正常损耗,属工作失职。最后,郑某未在公司规定的时间提前上报请假,并在明知公司未批准其请假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离开工作岗位,其行为应属于违反劳动纪律。

据此,驳回郑某诉请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该案判决已生效。

说法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劳动者在享有法律规定的劳动权利的同时也应当履行自己的劳动义务。劳动者负有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等义务。劳动者在工作中存在失职、不服从管理等违反劳动纪律、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企业依据员工管理制度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属用人单位用工管理自主权的体现,应受法律保护。

此外,互联网日益成为人们获取信息和交流的平台,但网络平台绝非法外之地。本案劳动者在个人社交平台发布有损公司声誉的视频,给公司声誉造成不良影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第二款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来自:龙岗区、深圳市中级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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